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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龙捷市政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20    来源:龙捷    作者:admin
  • 黑龙江龙捷市政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公司质量方针、实现公司质量目标,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企业质量信誉,树立全员创优意识,以确保产品质量满足业主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龙捷市政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工程施工项目以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交工项目。

    第二章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第三条 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主管质量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公司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组成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质量管理的策划和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检查工作。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总工和主管工程项目副经理为副组长以及相关人员组成的质量管理小组,负责本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策划、施工准备、施工过程、检查验收、质量问题处理、自查与评价和服务等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质量目标管理

    第五条  质量目标的管理流程:

    质量目标管理流程图

        第六条  明确公司质量目标: 

            1、分部、分项工程合格率达100%。

            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优良率达100%。

            3、工程合同履约率100%。

            4、顾客满意度98%。

            5、一般质量事故发生率为零。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项目经理部要依据公司的质量目标,结合各自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内容制定其相应的质量目标,目标要具有可测量性以便于进行考核。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项目经理部应对各自制定的质量目标加以实施,并通过内部审核、过程及产品监测、数据分析等活动予以考核,考核的频次:项目经理部每年进行2次自评,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机关职能部门、项目经理部进行质量目标考核(每年至少1-2次)。

    第四章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

    第九条  接到施工任务后,项目经理部设置项目机构,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质量责任制度,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公司与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与本项目的质量管理有关人员层层签订质量责任状,确保产品质量满足业主要求。

    第十条  工程人员进场后,项目总工应组织相关人员对设计文件进行会审,了解设计意图、明确技术途径,同时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复测相关数据,编写图纸会审记录和复测报告。对设计文件的数据有疑问或文件数据与现场实地不符,应及时上报监理、业主。复测报告应经项目总工和监理批准后实施。

    图纸会审和现场复测后,项目经理应依据设计文件、国家、行业、地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业主要求,主持编写《施工组织设计》,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及施工特点(包括工程概况、设计标准、沿线地质情况、地层情况描述、工程特点、主要工程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单位等内容);

    (二)编制依据(该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设计、施工和验收时执行的国家、行业、地方规范、规程、评定标准,公司、业主及各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沿线气候、水文、地质情况及施工现场调查资料等);

    (三)施工部署(包括施工准备工作概述、各项管理目标、施工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划分、施工段落及班组的划分、四新技术的管理要求、分包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要求及管理方式等);

    (四)施工进度计划(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

    (五)各项资源配置计划(包括人员、机械设备、检测设备、主要施工材料、资金和劳动力需求等);

    (六)主要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方法和工艺流程(文字说明附流程图);

    (七)工程项目和施工材料检验、试验计划;

    (八)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包括拌合站、预制场和生活区,标注安全防火设施的位置);

    (九)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和重大危险源清单;

    (十)各项管理及技术措施(进度、质量、安全、环境、成本、文明施工、质量通病的防治、季节性施工、成品保护、创优和回访保修服务等)。

    其中安全技术措施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⑴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⑵安全生产组织体系、责任体系以及安全生产条件(包括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⑶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工作业操作规程;

    ⑷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施工现场布置图及说明;

    ⑸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清单;

    ⑹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清单及监控措施;

    ⑻项目安全技术控制要点;

    ⑼生产安全事故预案;

    ⑽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计划、安全技术交底安排;

    ⑾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计划。

    (十一)其他有关规定。

    项目经理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请参照上述内容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在项目人员进场后,工序、分项工程、工程总体开工前由项目总工和负责具体施工的技术人员针对项目施工有关的工程特点、技术标准、施工方法、工艺要求、质量标准、安全措施、环保措施、工期要求等向施工作业班组(工段)、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技术交底),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业主参加。

    (一) 技术交底可分层次、分阶段进行,分层次是指对外,有参加设计、监理和业主组织的交底,参加交底的人员要及时做好记录并将结果及时在项目经理部内部传递;对内,有项目总工进行的工程总体、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工段长(或班组长)进行的工序、班组交底(如清表土、混凝土班组、钢筋班组等)。分阶段是指随着工程进度按工序、分项工程的开工时间进行。

    (二)技术交底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总体的交底内容同施工组织设计,可用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交底,工序和分项工程的交底内容:工程量,起始时间,人员、机械设备、检测设备的配置及进场时间,使用的原材料,工段、桥位的划分,土场或拌合站的设置位置及供应的施工段落,测量放样的标准,详尽的施工方法,原材料、半成品和工程项目的质量验收标准及频次,施工材料、构件的运输路线以及施工过程中对进度、质量、安全、环境、文明施工、季节性施工、成品保护等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本项目中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及操作规程,确保每位施工人员都能通过交底熟悉、掌握自己的工作内容。

    (三)技术交底可根据需要采用口头、书面及培训等方式进行,并做好记录,(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参加技术交底的人员要齐全(参与这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的所有人员),双方应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完成施工准备阶段的各项工作后,依据业主规定的开、竣工日期合理部署总体施工任务,编制总体开工报告和分项工程开工报告(具体要求执行业主的相关规定),报监理、业主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开工报告审批后,项目经理部应选择在地质条件、断面形式具有代表性的路段(或桥位)进行试验段(或首件)施工,确定需要控制的技术参数和施工方案,编制试验段(或首件)施工总结,经项目总工审批后报监理和业主批准。

    第十四条 试验段(或首件)施工总结批准后,项目经理部按照已批准的试验段(或首件)总结方案,对相关人员再次进行技术交底,对总结的施工方案、控制要点、存在问题、改进方案等要具体落实,切实指导下步工程的施工。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按照已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试验段(或首件)施工总结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做到:

    1、正确使用施工图纸、设计文件、验收标准及适用的施工工艺标准、作业指导书。

    2、合理调配使用符合规定的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按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策划规定,配备适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机具、检测设备。

    4、对施工过程严格按检试验计划的安排及时进行检查和监测,主要包括:对工序的内部检查、技术复核、施工过程参数的监测和必要的统计分析活动等。

    5、通过施工日志、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各种检试验记录等表明施工工序所处的阶段或检查、验收情况,确保施工工序按照计划实现。(施工日志的内容应包括:气象情况、施工内容、施工部位、使用材料、施工班组、取样及检验和试验、质量验收、质量问题及处理等情况。记录应填写及时、完整、准确;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按照规定编目并保存。记录的内容和记录人员应实现可追溯。)

    6、严格控制施工进度(包括分包方、分供方的施工进度),确保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的完成,做到合同履约。

    7、做好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机具、检测设备、半成品、成品的标识,如采用标牌、标签、印章、分隔堆放等方式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地等,以防止产品在使用中混淆,实现可追溯。

    8、对业主要求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项目经理部应组织人员认真实施,作好记录和总结。

    9、识别出工程项目中的特殊过程,编制该过程的施工方案,确定施工人员、设备、施工材料、施工方法和验收标准,经项目总工批准。(对具体实施操作人员资格、施工原材料是否合格和设备满足施工能力要求及完好状态进行确认。确认合格后的人员使用合格的原材料和设备按批准后施工方法进行操作(或施工),填写施工记录,完成后的试件按批准后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如合格,将上面的操作过程形成完整的特殊过程施工方案,经项目总工审批后实施,作为该特殊过程的施工作业指导书)。

    10、做好与工程建设相关方包括业主、监理、设计、分包方等的信息沟通工作。

    第十六条  对在建工程和交工后且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项目,公司工程企管部及项目经理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工程质量回访和业主满意度调查,收集相关信息,用于质量分析和改进。

    第五章  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

    第十七条  施工质量检查频次:项目经理部依据检验试验计划的安排随时对本项目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公司主管质量副总在施工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项目经理部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每年至少二次)。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业主要求建立满足施工所需的工地试验室,办理临时资质,配置相应的人员(持证上岗)和检测设备(检定合格)。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部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国家、行业标准和业主、企业的相关要求编制检试验计划,经项目总工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条  工程办、试验室和物资办应严格按照检试验计划的安排对构成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进行检验和试验(含业主提供)。各级试验人员及时做好各种试验资料的分析整理工作,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指导,并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进行复查试验的各种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项目经理部应成立施工测量小组负责项目经理部管段内的中线、水准点等施工控制点的测量以及施工所需的中线点、水准点的布设。严格执行测量双检制度,凡接桩复测、施工放线放样、施工过程监控测量及竣工测量等每次都必须进行双检。

    交接桩实行记录签认制。无论是从设计单位接桩、相邻单位交接桩,还是施工放样及施工过程测量交接桩,都必须办理书面记录、双方签字,重要桩点需有图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具体施工时应以施工现场的各环节、各项操作、各工序的控制为主,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专检”,自检: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相应的分项工程质量要求进行自检,并经班组长验收后,方可申请项目经理部质检人员进行验收。 互检:上道工序完成后下道工序施工前,班组长已验收合格并申请项目经理部质检人员进行验收,填写交接检查表,经双方和质检员签字后方可上报驻地监理申请验收。专检:驻地监理按照业主规定的抽检频次对该工序进行抽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三条  对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项目总工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实地验收,形成记录(包括影像资料),经业主和监理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四条  分项工程完成后,由质检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合格后由项目总工组织人员按分项工程评定要求逐一进行检查、评定,合格后方可上报监理进行抽检、评定,监理评定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分项工程施工。

    第二十五条  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评定合格后方可进行最终检验,项目经理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预验收,合格后,向业主提交项目施工总结和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业主或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组织的单位工程交(竣)工验收,项目经理部积极配合,必要时公司有关人员参加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应按业主和档案局统一要求的内容及完成时间进行竣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总工负责将一套完整的纸质竣工资料和电子版备份数据移交公司档案室存档,龙建资质中标的工程项目交工验收证书送交公司工程企管部,由工程企管部移交股份公司工程管理部。

        第二十八条  对分包工程,分包方应按分包合同和上述要求对分包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九条  对施工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生的不合格品,应按公司下发的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程序文件《不合品控制程序》执行。

    第六章  质量事故及事故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施工、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等给公司带来重大经济、名誉损失或产生重大影响的均属于质量事故。

      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签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质量事故分为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300万元(不含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含150万元)-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含50万元)-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含20万元)-50万元之间。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及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及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及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第三十一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

    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保护事故现场,同时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逐级上报(本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在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一)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二)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三)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

    第三十二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三十三条  按发生质量事故的类型,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

    部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同一项目经理部发生两次同类质量事故时,第二次质量事故将加重一级处罚。 

    (一)质量事故责任划分

    质量事故的责任者分为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为公司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直接责任者是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 

    (二)处罚 

    1、经济处罚:

    经济处罚以质量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为基数,对相关单位、责任人按比例进行相应处罚,具体比例见下表:

    序号质量事故类型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

    1质量问题50%15%

    2一般质量事故50%10%

    3重大质量事故50%5%

    注:(1)直接责任者处罚金额:按本级损失金额乘以相应处罚比例计算。

    (2)领导责任者处罚金额:按直接责任者处罚金额乘以领导责任者的处罚比例计算。

    2、行政处罚 

    (1)发生质量问题的项目经理部,给予项目经理、主管工程的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和直接责任者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2)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项目经理部,给予项目经理、主管工程的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和直接责任者警告,延迟三年晋升职称,取消项目经理2年的任职资格或以副代正。 

    (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项目经理部,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经理、主管工程的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和直接责任者严重警告、记过、撤职、开除公职等处罚,取消项目经理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四条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其中:

    (一)质量问题:

    1、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由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小组处理,处理结果报工程企管部备案。

    2、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由公司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处理,处理结果报公司工程企管部备案。

    3、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由公司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处理,处理结果由公司工程企管部备案。

    (二)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公司及项目经理部积极配合。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公司及项目经理部积极配合。

    (四)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计算。

    第三十五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

    迟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生事故后组织不得力,应急措施不得当,使事故损失和影响加大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被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领导批示通报、被地市级及以上媒体(电视、电台、报纸等)播报等给企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项目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严重警告、记过、撤职、开除公职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质量管理自查与评价

    第三十六条  公司每年对项目经理部的质量管理活动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小组由相关职能科室组成,副总经理负责带队,检查内容包括:

    (一)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结果的实施;

       (二)对本公司、发包方或监理方提出的意见和整改要求的落实;

       (三)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质量目标完成情况。检查过程中应认真做好记录,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检查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形成简报予以公布 。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定期召开施工生产例会,评价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提高现场管理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进一步建立完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质量第一”的思想。项目经理部应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工人的操作技术水平,每周进行一次现场质量工作总结,就存在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制定具体施工方案,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解决问题。

    第八章  质量信息和质量管理改进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策划并实施公司质量信息管理和质量管理改进活动。工程企管部、项目经理部负责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及质量管理监督检查结果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负责工程建设有关方对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评价信息收集和分析以及和同行业其他施工企业的经验对比信息收集和分析;相关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方面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信息收集和分析;项目经理部负责本项目的供应方和相关合作方的信息收集和分析。

    第三十九条  每年年底前,各单位(部门)应对本单位(部门)的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及平时收集的相关信息和数据采用适当的方法(调查统计、排列图、因果图、直方图和控制图等)进行分析,识别改进的机会和建议,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工程企管部负责统一收集、整理。

    第四十条  持续改进是公司永恒的主题,持续改进的对象包括产品、过程和管理体系。改进措施可以是日常渐进的改进活动(如QC小组活动),也可以是重大的改进活动(如重大技改项目即“四新技术应用”、业务流程再造等)

    公司持续改进的过程和活动作如下策划和管理:

    1、公司各部门及项目经理部通过质量目标的建立,设立改进方向和创新目标,公司及相关部门努力为改进活动提供人、财、物各方面的支持,营造一个激励改进的氛围和环境。

    2、有关部门通过业务流程再造提高工作效率;项目经理部通过QC小组活动和“四新技术应用”来加快工程施工进度,节约施工成本,提高人员素质,提高工程质量。

    3、对于日常渐进的改进创新活动(如QC小组活动)和重大的改进创新活动(如重大技改项目即“四新技术应用”、业务流程再造等)有关部门要采取适当的方法对其进行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包括资源配置),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责任部门予以实施。

    第九章   奖 励 办 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主要对荣获龙江杯和国家级、省(部)级QC管理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给予奖励。

    (一)奖励标准

    1、对荣获龙江杯的工程项目,给予获奖的主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主编人员5000元,其余人员按贡献大小由主管单位分配奖金额度),主管部门5000元,相关参与单位1000元;

    2、对获得全国工程建设QC小组一等奖的奖励5万元,获得二等奖的奖励3万元,获得三等奖的奖励2万元。

    3、对获得省级工程建设QC小组一等奖的奖励10000元,获得二等奖的奖励5000元,获得三等奖的奖励3000元。

    (二)奖励细则

    1、个人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直接发给本人,已调离原单位的获奖者,转发本人;集体完成的项目,由小组自行按贡献大小分配奖金额度。

    2、对作者或完成人除将业绩记入个人档案外,对评选先进、晋升职称、聘任职务、培训深造等优先考虑。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黑龙江龙捷市政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工程企管部负责解释。